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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警察學院

關于印發(fā)《江西警察學院學生學術不端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新聞來源:本站 發(fā)布日期:2020-12-25 15:58:14 瀏覽次數(shù):

贛警院字〔2014〕33號

江西警察學院

贛警院字〔2014〕33號

關于印發(fā)《江西警察學院

學生學術不端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院直各單位:

現(xiàn)將《江西警察學院學生學術不端行為處理暫行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江西警察學院

2014年4月29日

主題詞:學術不端行為 處理辦法 通知

江西警察學院辦公室 2014年4月30日印發(fā)

承辦人:丁愛春 審核人:董利 (共印35份)


江西警察學院

學生學術不端行為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術道德、規(guī)范學術行為、嚴明學術紀律、營造良好的學術氛圍,培養(yǎng)思想品德高尚的高素質、創(chuàng)新型學生,根據教育部《關于加強學術道德的若干意見》(教人[2002]4號)、《教育部關于嚴肅處理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知》(教社科[2009]3號)、《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4號)和《江西警察學院學術研究道德規(guī)范》(贛警院字[2011]47號)的有關精神,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術不端行為是指違背學術道德的行為,學術不端行為主要表現(xiàn)但不限于以下行為:

(一)抄襲、剽竊侵占他人學術成果;

(二)篡改他人學術成果;

(三)偽造或者篡改數(shù)據、文獻、捏造事實;

(四)偽造注釋;

(五)未參加創(chuàng)作,在他人學術成果上署名;

(六)未經他人許可,不當使用他人署名;

(七)由他人代寫或替他人撰寫學位論文或學術論文,組織人員冒名代替他人撰寫論文;

(八) 學術論文一稿多投并重復發(fā)表研究成果;

(九)盜用、販賣或擅自傳播課題組的技術專利、專有數(shù)據、保密文件資料、有償使用的軟件等未公開的技術成果;

(十)其他學術界公認的學術不端行為。

第二章 調查和處理程序

第三條 查處學生學術不端行為應遵循合法、客觀、公正、教育和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院學術委員會是學生學術不端行為的最高學術調查評判機構。學生處或相關教學系部負責受理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或投訴,向院學術委員會報告,由院學術委員會(或主任)決定是否實施調查。

舉報應采用書面實名的形式,并需提供明確、真實的舉證材料。

第五條 對需要調查的舉報或投訴,由院學術委員會組織調查小組。小組成員由具有學術聲望、辦事公正和調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益沖突關系的3—5名成員組成。

第六條 調查小組負責收集分析有關材料,對舉報內容進行逐一查實,并形成調查報告,調查報告經有關教學系部進行核實后,提交院學術委員會對被舉報人存在學術不端行為與否及不端行為的嚴重程度做出結論。學生處根據院學術委員會的結論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分管院領導審核。

第七條 舉報人、被舉報人以及相關人員應接受并積極配合調查。院學術委員會對學術不端行為人做出裁定意見前,應當聽取本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八條 院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院學術委員會做出的結論和學生處提出的初步處理意見,對學術不端行為人做出處理決定,并報院長辦公會批準。

第九條 處罰決定送達當事人后,當事人對處罰決定有異議的,可在10個工作日內向院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申訴,院學位評定委員會應在接到申訴書后30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通知申訴人。

第十條 調查處理過程中依法保護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的名譽權和隱私權。在有關舉報未被查實前,調查機構和參與調查的人員不得公開有關情況。保護舉報人利益和被舉報人的申訴權利以及相關當事人的知情權。

第三章 處理措施

第十一條 對在校學生,其在校學習過程中有學術不端行為,根據情節(jié)輕重可給予批評教育、延緩答辯、取消學位申請資格等處理,并相應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紀律處罰,并在全院范圍內公開處理結果。

第十二條 學生指導教師是學生學位論文和學術成果審查的第一責任人。指導教師對學生管理失職致使學生違反學術道德規(guī)范或直接參與學術不端行為的,按《江西警察學院學術研究道德規(guī)范》等學校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對經查證核實,沒有學術不端行為、受到不正當指控的人員,要采取措施予以澄清、正名。對舉報人捏造事實、故意陷害他人的,要進行嚴肅處理,構成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學術不端行為構成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西警察學院全體在讀學生。對于已經畢業(yè)的學生,參照第十一條執(zhí)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江西警察學院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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